来源:中国船舶新闻网
时间:2013-08-19 00:00:00
在船市发生变化时,选择权条款有可能使船企因继续建造备选船舶而承担一定的损失。船企此时的应对措施,不仅直接影响到经营的业绩,更关系到自身的品牌和信誉。有船企经营人员表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以往一些船企“利用”条款规定的生效条件,通过融资失败等途径使条款无法生效,从而避免建造备选船舶。他认为,这种“规避”风险的方法实属无奈之举,不应成为一个正当途径。
船企与船东在合同中商定的条件,是决定备选船舶建造与否的重要依据。如果在有能力建造的情况下,采取其他手段使选择权订单不能生效,有可能达到在法律层面上不违背合同规定的目的。短期内,船企可以由此避免一些损失,但是从长远来看,这种行为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船企的形象将因此受损。面对这种“得”与“失”的考验,船企需要作出合理的选择。
即使在备选船舶“造”与“不造”都成为难题时,逃避责任也不是高明的办法。比较理想的解决途径是,积极寻找船东能够接受的方式,在相互支持和理解的基础上继续推动合作。例如,在船价、建造周期等方面作出调整,尽可能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没有能力完成后续选择权订单时,可以通过协商力图找到可行的补救办法,包括通过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目前来看,因选择权订单而产生的协议纠纷毕竟只是少数。我国船企在选择权条款方面积累了长期的实践经验,大中型船企已对包括选择权在内的造船合同条款形成了一套成熟的操作和管理体系。不过,在当前船市较为复杂的情况下,少数机构投机造船的现象有所抬头,对造船企业乃至整个行业产生的影响不可轻视。权衡利弊,船企关键是要与船东建立长期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将船东的选择权转化为促进自己生产经营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