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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部: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发布
Publish Time:2014-09-04 00:00:00
Source:FX168
为规范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中国财政部周三(9月3日)发布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包括闲置资产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等处置的原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地方行政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还包括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移的资产;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需继续使用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通知要求,地方行政单位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的资产,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与其工作职责和人员编制情况相符。通过无偿转让和置换取得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涉及房屋征收的资产置换,应当确保单位工作正常开展,征收补偿应当达到国家或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纳入公共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本办法所称的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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