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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外商可独资设立国际船舶企业
Publish Time:2014-01-07 00:00:00
Source:法制日报
国务院近日发文,在上海自贸区放宽船舶运输业外资股比限制,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
该文件全称为《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要求,放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规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企业中外商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决定》要求,在上海自贸区暂时停止实施上述相关内容,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决定》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并可以投资设立外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决定》要求,在上海自贸区暂时停止实施上述相关规定内容,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该文件全称为《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或者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要求,放宽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规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企业中外商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决定》要求,在上海自贸区暂时停止实施上述相关内容,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决定》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并可以投资设立外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决定》要求,在上海自贸区暂时停止实施上述相关规定内容,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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