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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坚决遏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投资
Publish Time:2013-11-20 00:00:00
Source:中国有色金属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11月4日联合召开了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胡祖才要求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化解过剩产能要求,落实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做好化解工作。同时,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大力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积极开拓国际市场以及通过创新监管提高监管效果。
当前,我国在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和船舶等领域的产能过剩问题十分突出。2012年,上述产业产能利用率分别为72%、73.7%、71.9%、73.1%和75%,明显低于国际通常水平。为此,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对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的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做出了明确部署。
胡祖才在会议上表示,各地要把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与产业结构调整、大气污染治理、布局调整优化紧密结合起来,在化解产能过剩中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化解产能过剩,着力推进山东、河北等地钢铁产业结构调整。
他说,化解产能过剩还要积极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优势企业“走出去”,把化解产能过剩与对外开放战略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走出去”战略对化解产能过剩的积极作用,通过对外投资和合作,实现过剩产能的优化利用。
工信部总工程师朱宏任在会上强调,在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过程中,重点要严禁建设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妥善处理在建和建成违规产能,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在此基础上按期完成追加任务;通过提高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加快落后产能退出。
他表示有关部门将尽快出台重点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引导过剩产能有序退出;推进企业兼并重组,落实完善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措施,研究制订企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加强企业管理创新,支持和培育优强企业发展壮大;充分发挥产业政策的引导和约束作用,落实《产业转移指导目录》防止落后产能转移;搭建实体对接平台,指导中西部地区有序承接产业转移。
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银监会、中宣部等部门以及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水泥协会、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中国船舶工业协会、全联中小冶金企业商会、中国钢结构协会等相关协会,以及咨询机构、重点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参加了主会场的会议。
当前,我国在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和船舶等领域的产能过剩问题十分突出。2012年,上述产业产能利用率分别为72%、73.7%、71.9%、73.1%和75%,明显低于国际通常水平。为此,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对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的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做出了明确部署。
胡祖才在会议上表示,各地要把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与产业结构调整、大气污染治理、布局调整优化紧密结合起来,在化解产能过剩中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在产业结构调整中化解产能过剩,着力推进山东、河北等地钢铁产业结构调整。
他说,化解产能过剩还要积极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优势企业“走出去”,把化解产能过剩与对外开放战略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走出去”战略对化解产能过剩的积极作用,通过对外投资和合作,实现过剩产能的优化利用。
工信部总工程师朱宏任在会上强调,在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过程中,重点要严禁建设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妥善处理在建和建成违规产能,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提前一年完成“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在此基础上按期完成追加任务;通过提高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加快落后产能退出。
他表示有关部门将尽快出台重点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引导过剩产能有序退出;推进企业兼并重组,落实完善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措施,研究制订企业做优做强的指导意见,加强企业管理创新,支持和培育优强企业发展壮大;充分发挥产业政策的引导和约束作用,落实《产业转移指导目录》防止落后产能转移;搭建实体对接平台,指导中西部地区有序承接产业转移。
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银监会、中宣部等部门以及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中国水泥协会、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中国船舶工业协会、全联中小冶金企业商会、中国钢结构协会等相关协会,以及咨询机构、重点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参加了主会场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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